总 则
本条例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而制定,旨在奖励我校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学改革及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并具有推广价值的教改成果。
第一章 奖励范围与内容
第一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范围:
(一)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涵盖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等。
(二)评奖对象:学校各教学及教学管理部门、临床教学基地及其他实践教学单位,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下同)的个人,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第二条 优秀教学成果内容:
(一)符合高等教育规律,融合现代先进教学理念及方法,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探索教学规律;开展课程、教材建设,更新教学内容;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开展素质教育;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优化教学管理;建设信息化教学资源及平台;推动教学改革,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加强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及专业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益的成果。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三条 申报优秀教学成果的条件:
(一)申报优秀教学成果的项目必须是近四年来在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创新和明显实效的项目,并在近两年中经过实践取得较好的效果,同时获得同行的好评,深受学生欢迎。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学或管理实践检验,在校内有一定影响,并有在全校或校外同行中推广的价值。
(三)申报项目必须有实际产出的成果,如反映该项目成就的教学研究论、教材、专著、推广使用的教学案例集或图库、获奖证书等,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者优先考虑。
第四条 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条件:
(一)优秀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者包括一名主持人和四名主要完成人。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绩显著,为人师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
(三)成果主持人必须从事教育事业三年以上,从事所申报优秀教学成果项目一年以上。
第五条 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标准:
(一)特等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和突破,实践上取得显著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方面有特殊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二)一等奖:在理论上有较大突破,实践上取得明显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重大作用,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
(三)二等奖:在理论上有创新,在实践中取得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作用,在校内处于先进水平。
(四)三等奖: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在实践中取得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作用,在校内所在部门处于先进水平。
第三章 程 序
第六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程序:
(一)由成果申请者填写《贵州医科大学优秀教学成果申请表》。
(二)成果申请者经教研室或相应科室审核后,向所在的学院、处及教学实习基地提出申请。
(三)受理申请的学院、处及教学实习基地审核同意后向教务处推荐。
(四)不同单位共同完成教学成果项目也可联合申报,报至第一完成人或单位的上一级部门。
(五)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查后报请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校内评选,专家根据名额数量和成果水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确定获奖成果等级。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参加评审。
第七条 对获奖项目自确定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者,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七日内书面报到教务处,再由教务处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裁定。
第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参评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原则上从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和一等奖中推荐参评。
第四章 奖 励
第九条 校级优秀教学成果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奖项。
第十条 奖励形式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此项经费由学校教学经费列支。
第十一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名额评比视当年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项目的集体或个人所有,各学院、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获奖情况将记入本人教学档案,作为评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者,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奖项,收回证书及奖金,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批准及授予工作由教务处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贵州医科大学教务处。